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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2执3333号

王平英与北京来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3
公开日期
2019-06-03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王平英;北京来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渝0112执3333号

申请执行人:王平英,女,汉族,1968年8月8日出生,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

被执行人:北京来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7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1A6592。 申请执行人王平英与被执行人北京来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2018)渝0112民初1902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北京来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平英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800元。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向北京来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信用惩戒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向王平英支付380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申请执行费的义务。北京来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 2、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北京来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渔船、工商总局、船舶情况进行了两次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以执行标的3800元为限额,冻结北京来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 4、对北京来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传统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5、对北京来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向王平英告知。因王平英未能提供北京来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本院向王平英释明,王平英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渝0112执333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冷 杰

审判员 叶景标

审判员 扈家瑜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何 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