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05民初1215号
原告:武汉市华航玻璃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经济开发区隆祥街**。
法定代表人:贺映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军、向进贤,均系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鑫鸿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罗家咀**
法定代表人:彭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汪建国,男,198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华航玻璃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武汉鑫鸿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汪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市华航玻璃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已支付全部货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武汉鑫鸿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汪建国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华航玻璃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市华航玻璃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8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武汉市华航玻璃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 王飞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丁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