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皖0822执749号

方精龙、张翠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3
公开日期
2019-05-31
所属地区
安徽省怀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方精龙;张翠英;安徽飞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822执749号

申请执行人:方精龙,男,196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

申请执行人:张翠英,女,1969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

被执行人:安徽飞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267092574XG。

法定代表人:许文,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方精龙、张翠英与被执行人安徽飞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安徽飞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安徽飞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位于怀宁县高河镇龙山路玉兰公寓内*幢*单元*号房屋办理产权登记至方精龙、张翠英名下。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纳新

审判员  程 峥

审判员  李俊杰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闫慧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