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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0211执123号之一

周宏权与周雷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3
公开日期
2019-06-03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宏权;周雷成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湘0211执1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周宏权,男,197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刘运年,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周雷成,男,197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申请执行人周宏权与被执行人周雷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30日作出(2018)湘0211民初2202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宏权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执行。2019年4月17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周宏权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19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周雷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周雷成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股票、车辆、互联网金融等情况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周雷成有一辆大迪牌车辆,系2003年注册车辆,且车辆下落不明,不宜处置,于2019年5月22日向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周雷成的公积金缴存情况,2019年5月22日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查询了被执行人周雷成的保险情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9年5月8日向株洲设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周雷成的不动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9年5月22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同时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5月23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50.70万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50.70万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周雷成有可供执行且适宜处置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祥宇

审判员  董海涛

审判员  刘 昀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罗亚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