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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1081民初4545号

陈根初与黄小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3
公开日期
2019-06-04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根初;黄小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081民初4545号

原告:陈根初,男,196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被告:黄小梅,女,196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原告陈根初与被告黄小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

原告陈根初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根初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根初负担。

审 判 员 阮健君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代

书记员 江梦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