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17民初378号
原告:丁铭铭,男,198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610XXXXXXX********。
被告:西安盛茂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邵亚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铭铭与被告西安盛茂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铭铭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丁铭铭的申请撤诉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丁铭铭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50元减半收取为75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已预交150元,由本院退回75元)。
审判长 宋 迪
审判员 赵栋科
审判员 戈 超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