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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83民初2599号

洪金本、李银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3
公开日期
2021-04-25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洪金本;李银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83民初2599号

原告:洪金本,男,汉族,1951的9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志鹏、吴雅辉,福建求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银波,男,汉族,1976年4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 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洪金本诉与被告李银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洪金本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洪金本以拟与被告李银波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洪金本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洪金本负担。

审判员 常 娟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速录员 黄伟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