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02民初1602号
原告: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南支行,住所地泉州市鲤城区笋江路375号。
负责人:谢进良,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梓君,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京,男。
被告:黄宏伟,男,198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
被告:黄建清,男,196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 原告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南支行与被告黄宏伟、黄建清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立案。
原告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南支行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南支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南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南支行负担。
审判员 张德福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易继晖 速录员 林海峰 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PAGE 1-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