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0212执1839号申请执行人王俭红,女。被执行人李君先,男。被执行人曲丽莎,女。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俭红与被执行人李君先、曲丽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李君先、曲丽莎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因本案被执行人却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鲁0212执183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志坚
审判员 王思清
审判员 贾瑞红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建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