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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11执1076号之一

游灵芝、湖南天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3
公开日期
2019-05-25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游灵芝;湖南天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111执10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游灵芝,女,198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委托代理人:杨朝军,湖南日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天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6013960-2),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侯家塘立交桥东北角都市阳光第****。

法定代表人:武四平,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游灵芝与被执行人湖南天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5日作出的(2017)湘0111民初77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执行。2019年4月8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19年4月1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19年4月9日,本院发起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财产查控,核查其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保险信息等情况。2019年4月28日,本院向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状况,未发现房产。2019年4月29日,本院再次发起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财产查控。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向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状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2019年5月22日,本院到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及所属辖区基层组织调查了解,未发现被执行人正常经营及有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通过短信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2019年5月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2019年5月6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4月24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20375.16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120375.16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辉

审判员 王高亮

审判员 邹智军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汪茂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