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2072民初5778号
原告:中山市普尔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
法定代表人:郑群娣。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守昌,系广东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熊宽良,男,1981年9月6日出生,住陕西省富平县。
原告中山市普尔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熊宽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
原告中山市普尔化工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普尔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其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普尔化工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3元,由原告中山市普尔化工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中山市普尔化工有限公司已预交)。
审判员 黄好娇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洁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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