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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72民初5778号

中山市普尔化工有限公司与熊宽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3
公开日期
2021-03-25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山市普尔化工有限公司;熊宽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2072民初5778号

原告:中山市普尔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

法定代表人:郑群娣。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守昌,系广东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熊宽良,男,1981年9月6日出生,住陕西省富平县。

原告中山市普尔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熊宽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

原告中山市普尔化工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普尔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其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普尔化工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3元,由原告中山市普尔化工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中山市普尔化工有限公司已预交)。

审判员  黄好娇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洁欢

书记员  李祥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