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辽0212民催2号
申请人: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铁山街道办事处柏岚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柏杨路**。
法定代表人:刘仁梅。 申请人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铁山街道办事处柏岚子村村民委员会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于2019年3月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三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铁山街道办事处柏岚子村村民委员会持有的号码01686563号转账支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铁山街道办事处柏岚子村村民委员会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合计1000元,由申请人 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铁山街道办事处柏岚子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 判 长 郑 珺
人民陪审员 黄 艳
人民陪审员 武仁超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林 乐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四百五十二条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的,申请人应当自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作出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