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1971刑初824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庆权,男,199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罗定市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罗定市。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5月9日被羁押,同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指定辩护人徐礼田,广东靓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冯火流,男,198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云浮市人,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2014年11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8月1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7月11日被羁押并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辩护人冯金清,广东理而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庆印,男,199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罗定市人,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罗定市。2013年12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2月1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7月6日被羁押并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辩护人潘绍文,广东德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戈力,男,198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罗定市人,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罗定市。2013年12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4月22日刑满释放。2016年7月19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11月1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7月6日被羁押,同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指定辩护人石向卫,广东国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瑞明,男,199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罗定市人,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罗定市。2015年4月1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7月1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5月10日被羁押并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指定辩护人张军胜,广东和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一区检刑诉[2019]7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庆权、冯火流、陈庆印、陈戈力犯盗窃罪,指控被告人李瑞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4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雪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庆权及指定辩护人徐礼田、被告人冯火流及辩护人冯金清、被告人陈庆印及辩护人潘绍文、被告人陈戈力及指定辩护人石向卫、被告人李瑞明及指定辩护人张军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一)2018年1月30日19时许,被告人陈庆权、冯火流驾驶一辆银色粤T×××**号日产牌骐达小汽车去到本市麻涌镇麻二村新沙港水乡大道中储粮附近路段,盗窃被害人张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拖挂车油箱中的柴油360升(约价值2376元人民币)。(二)2018年5月9日20时许,被告人陈庆权、陈庆印驾驶一辆银色粤T×××**号日产牌骐达小汽车去到广州市黄埔区东区街开发大道笔村立交桥下路段,盗窃被害人沈某1停放于该处的一辆车牌号为粤E×××**牵引车上的柴油(约值人民币2500元),后去到本市厚街镇溪头鲤鱼山花场的销赃点卖给被告人李瑞明。(三)2018年7月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戈力伙同“乌陶”(另案处理)去到广州市黄埔区骏达路10号附近的路口,盗窃被害人鲁某停在该处的一辆车牌为粤A×××**红色欧曼货车的柴油约300升(价值人民币2200元)。综上,被告人陈庆权盗窃数额为4876元,被告人冯火流盗窃数额为2376元,被告人陈庆印盗窃数额为2500元,被告人陈戈力盗窃数额为2200元。2018年5月9日23时,公安机关将陈庆权抓获归案,并扣押陈庆权牌号为粤T×××**银色日产牌骐达小车一辆,在该车上缴获柴油930公斤(1107升,价值约7416.9元人民币)。2018年5月10日,公安机关在销赃窝点抓获收购柴油的李瑞明,扣押涉案资金人民币24760元、疑似柴油约2020公斤(2404升,价值约16106.8元人民币)和作案工具一批。公安机关又于2018年7月6日将被告人陈庆印、陈戈力抓获归案;于2018年7月11日将被告人冯火流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庆权、冯火流、陈庆印、陈戈力、李瑞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白色短袖T恤衫一件,玫瑰金色OPPO手机一台,粤S×××**车牌一套,柴油930公斤,蓝色口罩一个,黑色鸭舌帽一个,银色日产牌骐达小车一辆(粤T×××**号),苹果手机一部,啪啪啪潮饮饮料,卡片,吸管,白色晶体,VIVO手机一部,身份证一张,人民币111.5元,银色日产骐达小车(车牌:粤K×××**)一辆,车牌五块,侯镪一把,黑色苹果手机一部,车钥匙一把(日产),可疑药片五颗,可疑物品一包,柴油2020公斤,电子称显示器一个,十四块车牌,液压剪一把,对讲机二部,笔记本一本,香槟金色苹果牌手机一部,现金24760元,银行卡二张,钥匙一串,东莞市麻涌镇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东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国家石油石化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东)检验报告,东莞市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到案经过,户籍材料,前科材料,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抽油工作交接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人沈某2、赵某、伍某、黄某的证言,证人庞某、黄金和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害人张某、梁某、沈某1、鲁某的陈述,被告人陈庆权、陈庆印、陈戈力、李瑞明的供述、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被告人冯火流的供述、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庆权、冯火流、陈庆印、陈戈力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瑞明无视国法,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上述犯罪行为依法均应予以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庆权、冯火流、陈庆印、陈戈力犯盗窃罪,指控被告人李瑞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冯火流、陈庆印、陈戈力、李瑞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冯火流、陈庆印、陈戈力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庆权、李瑞明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庆权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陈庆权盗窃数额不大,认罪态度好,系初犯等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被告人冯火流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冯火流是从犯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冯火流负责在盗窃时撬油箱和将油管插入拖挂车,在盗窃过程中起主要作用,不能认定为从犯;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冯火流主观恶性小,认罪态度好的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被告人陈庆印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陈庆印犯罪金额较小,认罪态度好等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戈力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戈力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介入该犯罪的意见,与
本院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辩护人所提被告人陈戈力当庭认罪的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被告人李瑞明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瑞明是从犯的意见,经查,被告人李瑞明积极参与犯罪,不能认定为从犯;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瑞明有坦白情节的意见,经查,被告人李瑞明在侦查阶段未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不能认定有坦白情节。综上,上述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李瑞明在被抓捕时无拒捕、逃跑等行为,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等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人陈庆权适用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至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冯火流、陈庆印、陈戈力、李瑞明适用判处九个月至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视被告人陈庆权、冯火流、陈庆印、陈戈力、李瑞明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庆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9日起至2019年7月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被告人冯火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11日起至2019年7月1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三、被告人陈庆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6日起至2019年7月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四、被告人陈戈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6日起至2019年7月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五、被告人李瑞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0日起至2019年7月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六、责令被告人陈庆权、冯火流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赔被害人张永生2376元,责令被告人陈庆权、陈庆印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赔被害人沈柳2500元,责令被告人陈戈力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赔被害人鲁公礼2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沛雄
人民陪审员 罗光信
人民陪审员 张嘉雯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吴家欢(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