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1121民初499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田县支行,住所地青田县。
负责人:李益群,任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向群,系该支行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庆锡,系该支行职工。
被告:金小康,男,198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田县支行与被告金小康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田县支行的委托代理人邢庆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小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参加诉讼,也未提交辩状。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的具体诉讼请求为:
一、判令被告金小康立即清偿原告信用卡欠款人民币43206.01元,其中本金41128.33元、手续费717.65元、违约金780.81元、利息579.22元(利息计算截止至2019年1月7日,从2019年1月8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按本金的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
经审理认定下列要素事实: 合同名称及签订日期 原、被告于2014年8月31日签订《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 信用额度 45000元 透支利率 日利率万分之五 滞纳金 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 账单日 每月的7日 还款日 账单日之后的第25日 开始计收逾期利息时间 2018年10月8日 结欠本金、利息及费用 截止至2019年1月7日尚欠本金41128.33元、手续费717.65元及自2018年10月8日起的利息 备注 关于违约金,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于2016年4月15日发布,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取消信用卡滞纳金,对于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的行为,发卡机构应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的规定,因原告未就违约金相关事项与被告金小康进行协议,故原告要求被告金小康支付违约金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金小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田县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41128.33元、手续费717.65元及利息(自2018年10月8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 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田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8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田县支行负担20元,被告金小康负担14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金荣
人民陪审员 夏万进
人民陪审员 陈孝毅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代
书 记员 周家望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三条取消信用卡滞纳金,对于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的行为,发卡机构应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发卡机构向持卡人提供超过授信额度用卡服务的,不得收取超限费。发卡机构对向持卡人收取的违约金和年费、取现手续费、货币兑换费等服务费用不得计收利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