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民终7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立新,男,汉族,1955年3月5日出生,住洛阳市老城区。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苗爱花,女,汉族,1972年4月5日出生,住洛阳市西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峻玲,河南松盛永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立新与被上诉人苗爱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8)豫0302民初17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8)豫0302民初170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重审。郑立新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32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祖 萌
审判员 刘丽娜
审判员 王 鹏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梦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