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112执1233号 移送执行人: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王敬男,男,1989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县。
被执行人:李兆榜,男,1986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执行人:侯超辉,男,197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执行人:远红滨,男,199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
被执行人:远海滨,男,198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 关于王敬男、李兆榜、侯超辉、远红滨、远海滨犯盗窃罪一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1刑终1858号《刑事裁定书》以及本院作出的(2018)粤0112刑初72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判决书确定:王敬男、李兆榜、侯超辉、远红滨、远海滨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五日内向被害单位广东穗浓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退赔767550元。由于王敬男、李兆榜、侯超辉、远红滨、远海滨没有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庭于2019年2月22日移送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王敬男、李兆榜、侯超辉、远红滨、远海滨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王敬男、李兆榜、侯超辉、远红滨、远海滨在收到上述文书即日起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同时经向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广州市房管局查询,2019年3月25日,本院另案[(2019)粤0112执1232号]分别依法扣划被执行人侯超辉银行存款122.71元、扣划被执行人李兆榜银行存款4222.53元、扣划被执行人远海滨银行存款1303.37元、9196.66元,共扣划14845.27元,因五被执行人王敬男、李兆榜、侯超辉、远红滨、远海滨还有执行案在本院执行,本院作出分配方案,本案分配得款5086元,留下执行费50元,余款5036元发放被害单位广东穗浓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敬男、李兆榜、侯超辉、远红滨、远海滨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在2019年3月4日分别向被执行人王敬男、李兆榜、侯超辉、远红滨、远海滨发出限制消费令;在2019年3月12日,本院依法委托被执行人王敬男户籍所在地法院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调查其财产,该法院分别前往开封市祥符区房管局、开封市祥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封市祥符区西姜寨乡赵店村村委会调查,均查无财产登记信息;2019年3月12日,本院依法委托被执行人李兆榜、侯超辉户籍所在地法院河南省平顶山市汝州市人民法院调查其财产,该法院分别前往汝州市房产管理中心、汝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汝州市煤山街道办事处赵庄社区居民委员会调查,均查无财产登记信息;2019年3月12日,本院依法委托被执行人远红滨、远海滨户籍所在地法院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人民法院代为调查其财产,该法院暂无回函。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被害单位,被害单位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1刑终1858号《刑事裁定书》以及本院作出的(2018)粤0112刑初72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王敬男、李兆榜、侯超辉、远红滨、远海滨应严格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王敬男、李兆榜、侯超辉、远红滨、远海滨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112执123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人民法院将依职权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蔡云海
审判员 刘启聪
审判员 李文锋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罗炳杰 附:本裁定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