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豫9001刑初21号自诉人吴限,男,1971年6月10日出生于河南省新郑市,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郑州市。被告人郝义忠,男,1962年7月13日出生于河南省泌阳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泌阳县。因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于2017年7月5日被本院决定罚款2000元,因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于2018年4月19日被本院司法拘留十五日,同年4月26日提前解除拘留。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2月2日被逮捕。辩护人李全安,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自诉人吴限以被告人郝义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自诉人吴限,被告人郝义忠及其辩护人李全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自诉人吴限与被告人郝义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8日作出(2013)济民一初字第2734号民事判决,判决郝义忠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吴限57万元。判决生效后,郝义忠未主动履行判决义务,吴限于2014年9月17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郝义忠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通知郝义忠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郝义忠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郝义忠因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被本院决定罚款2000元后仍拒不履行。后郝义忠又因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于2018年4月19日被本院司法拘留。郝义忠于2018年4月19日作出保证,保证于2018年4月20日归还15万元,2018年6月25日还清余款,但归还10万元后不再履行。经查,郝义忠尾号1279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在涉案民事判决生效后的2017年4月21日至2018年9月12日累计入账14万余元,支出14万余元;郝义忠的微信在涉案民事判决生效后的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累计收入5万余元,支出5万余元,但均未用于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另查明,被告人郝义忠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被济源市公安机关上网通缉后,于2019年2月1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抓获。审理中,郝义忠等人与自诉人吴限达成还款协议,吴限对郝义忠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郝义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书,执行案件立案登记表,执行通知书,公告,照片,罚款决定书,还款保证书,拘留决定书,执行拘留通知书,银行交易明细,微信交易明细,还款协议,谅解书,到案经过,羁押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义忠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自诉人吴限控告被告人郝义忠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郝义忠认罪态度较好,且与自诉人吴限达成还款协议,取得了吴限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郝义忠的犯罪情节、后果及案发后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郝义忠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1日起至2019年5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 判 长 王长在
人民陪审员 陆传京
人民陪审员 原维华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韩雨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