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002民初2162号
原告:贺传伟,男,1978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苘山镇东苘山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迪,威海环翠森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维房,男,195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住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苘山镇东苘山村**/div>本院在审理原告贺传伟与被告刘维房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贺传伟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传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贺传伟负担。
审判员 王金芳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钟飞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