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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002民初2162号

贺传伟诉刘维房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3
公开日期
2019-05-29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当事人
贺传伟;刘维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002民初2162号

原告:贺传伟,男,1978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苘山镇东苘山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迪,威海环翠森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维房,男,195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住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苘山镇东苘山村**/div>本院在审理原告贺传伟与被告刘维房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贺传伟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传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贺传伟负担。

审判员  王金芳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钟飞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