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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482执230号

毛某、姜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3
公开日期
2019-05-31
所属地区
河南省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毛某;姜某;汝州市恒昌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482执230号申请执行人毛某,女,196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执行人姜某,男,197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汝州市恒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法定代表人姜某,任该公司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毛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姜某、汝州市恒昌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毛某于2019年5月23日申请撤回对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豫0482执23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闫鹏飞

审判员  孙洪涛

审判员  金根周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武星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