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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执6427号之一

徐芳、林建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3
公开日期
2019-06-04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徐芳;林建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1执64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徐芳,女,汉族,1986年8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委托代理人:秦建龙,广西昊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林建模,男,汉族,1977年7月4日出生,住福建省仙游县。 申请执行人徐芳与被执行人林建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穗仲案字第25451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立案强制执行,立案标的为2837884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债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 2018年12月20日、2019年2月25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通过本院天平网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本辖区内不动产登记等信息,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调查等方式进行调查。除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094.99元(扣除执行费50元后,其余1044.99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查封林建模名下粤A×××××迈腾牌小汽车一辆、粤A×××××高尔夫牌小汽车一辆、粤B×××××途锐牌小汽车一辆(均未实际控制);轮候查封了林建模名下位于清远市佛冈县水头镇碧桂园XXX号【已经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4执14155号案参与分配】;轮候查封了林建模名下位于广州市番禺区迎宾路201号星河湾朗心园XXX房、广州市番禺区兴南大道163号XXX1房【已经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3执4627号案参与分配】。除此以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经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019年4月10日,本院以短信方式通知申请执行人,将上述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也未对终结本次执行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本院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除已发现财产无法处置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01执642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林建模负有继续向徐芳履行债务的义务;徐芳发现林建模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启军

审判员  刘卓江

审判员  邹利纯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淑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