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刑更1194号罪犯罗正华,男,1976年9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县人,现在湖南省星城监狱服刑。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0日作出(2017)湘0523刑初3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正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8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2016年11月24日起至2019年11月23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星城监狱于2019年5月1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罗正华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予以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罗正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截止2019年3月,该犯考核共获得4个表扬并余382分。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完毕。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奖励折换)审批表、罪犯考核(专项加分)审批表、罪犯考核(加、扣分)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罗正华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罗正华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三十天(刑期至2019年5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瞿 武 贵
审判员 龙 显 雄
审判员 (院印)旷学瑛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苏 志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