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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3执29号之二

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魏歆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3
公开日期
2021-04-22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魏歆龙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3执2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创远路36号院11号楼5层501。

法定代表人:刘蘭奇,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魏歆龙,男,198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关于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湛江仲裁委员会(2018)湛仲字第OE023366号裁决书申请执行魏歆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以下执行措施:1.于2019年1月10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魏歆龙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通知书。2.于2019年1月8日、2019年2月13日、2019年4月30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魏歆龙名下的银行存款及车辆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3.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人员到洛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洛阳市××××房产。4.2019年3月11日,到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公积金账户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无公积金账户。5.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于2019年4月3日依法签发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魏歆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于2019年4月3日依法签发限制消费令,依法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并于2019年4月9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6.本院于2019年4月8日依法传唤魏歆龙到法院进行调查询问,陈**辉未按约定时间到法院。7.2019年5月9日、2019年5月22日,本院执行人员先后到洛阳市××龙××社区(××)、洛阳市××房产处寻找被执行人魏歆龙,经查找未找到该人。8.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后,申请人向我院提交终本申请书,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在执行过程中,本案被执行人魏歆龙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交终本申请书,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志勇

审判员  李予洛

审判员  张 蕾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