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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423执恢36号之一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山县支行、陈振兴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3
公开日期
2019-05-27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山县支行;陈振兴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C} 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423执恢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山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衡山县开云镇解放北路**。

法定代表人:周永斌,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刘辉伟,男,汉族,1964年4月29日出生,住衡山县,该支行职员。

被执行人:陈振兴,男,198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衡山县人,住衡山县。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山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陈振兴信用卡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已与被执行人陈振兴达成了分期履行的一致意见。本院作出了裁定,从被执行人陈振兴工资收入中每月扣留2000元,直至全部清偿信用卡透支本息等款项。申请执行人现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湘0423执恢36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廖朝晖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经纬 校对责任人:廖朝晖 打印责任人:李经纬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