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302民初8886号之一
申请人:王友群,男,1973年3月14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山东坤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SANJAYNAROTRA(中文名三杰),男,1976年11月5日生,印度人,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
申请人:刘艳,女,1987年1月29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申请人王友群与被申请人SANJAYNAROTRA、刘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王友群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SANJAYNAROTRA、刘艳共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荣华园5号楼2-2-501室(产权证号:临房权证兰山区字第××号、00××56号)的房产,保全金额为86万元,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SANJAYNAROTRA(中文名三杰)、刘艳共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楼××室(产权证号:临房权证兰山区字第××号、00××56号)的房产,保全限额为86万元;
二、查封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案件申请费4820元,由申请人王友群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 超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雪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