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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5执172号

王某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3
公开日期
2021-07-30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沪0105执172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198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被执行人:李某,男,197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为与被执行人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依据(2018)沪0105民初280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依法强制执行上海市长宁区法华镇路XXX弄XXX号XXX室和上海市浦东新区周秀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产权变更。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2019年5月17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案件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于法不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沪0105执1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青

审判员 朱佳伟

审判员 顾首明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邱 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