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冀0982执2258号申请执行人王男,男,1990年1月1日出生,住任丘市。申请执行人王永强,男,1977年3月27日出生,住任丘市。依据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982民初376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永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永强银行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新水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增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