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128民初908号
原告:刘洪江,男,196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通河县。
被告:通河县浓河镇西胜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通河县浓河镇西胜村。
法定代表人:马一涛,职务: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铁东,男,通河县三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刘洪江与被告通河县浓河镇西胜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
原告刘洪江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洪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洪江负担。
审判员 陈思彤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卢潇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