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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2刑更464号

龚银辉减刑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2
公开日期
2019-05-23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当事人
龚银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2刑更464号罪犯龚银辉,男,197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南县人。现在湖南省网岭监狱服刑。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6日作出(2016)湘0102刑初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龚银辉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已缴纳3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网岭监狱因罪犯龚银辉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4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龚银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较好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目前考核得分4个表扬余63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思想汇报、罪犯计分考核奖惩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罚金缴纳凭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龚银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龚银辉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5年4月24日至2022年1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 小 军

审   判 员 陈 红

审 判 员 刘卫国

二0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      酿      靓

书 记 员 贺      双      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