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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3民初6300-1号

陈某与董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2
公开日期
2021-07-14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陈某;董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3民初6300-1号

原告:陈某,女,198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嘉鱼县,

委托代理人:余昌涛,系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某,男,198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山西省阳泉市城区,原告陈某与被告董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诉。本案受理费11400元,减半收取计5700元,保全费432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 判 长  黎焕萍

人民陪审员  王小敏

人民陪审员  区洁芳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孟婉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