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3民初6300-1号
原告:陈某,女,198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嘉鱼县,
委托代理人:余昌涛,系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某,男,198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山西省阳泉市城区,原告陈某与被告董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诉。本案受理费11400元,减半收取计5700元,保全费432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 判 长 黎焕萍
人民陪审员 王小敏
人民陪审员 区洁芳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孟婉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