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303执3566号
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
被执行人:王条兰。
被执行人:王长锁。
被执行人:淅川县益源肉制品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河南兴港正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与被执行人王条兰、王长锁、淅川县益源肉制品有限公司、河南兴港正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豫1303民初49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借款本金4730000元及利息等。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于2018年12月1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催告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经网络查控,查明:1、河南兴港正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四查反馈有车辆,但通过执行执恢平台委托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查封反馈该公司车辆在郑州市车管所登记的名称与四查系统不符,未能查封。本院均通过向有关部门发函、发出协助等方式进行档案查封,经调查以上车辆都为轮候查封,且均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另,郑州市公安局经开分局于2017年3月31日决定对被执行人河南兴港正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案立案侦查。2、本院已依法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王条兰名下银行存款3695.86元缴纳执行费。3、被执行人名下无网络银行存款、保险、证券等财产信息。
二、本院经传统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淅川县益源肉制品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淅川县老城镇人民街房产四套。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对上述房产依法查封,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
三、本院于2018年12月12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现被执行人王条兰、王长锁、淅川县益源肉制品有限公司、河南兴港正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适用依据及法律后果,同日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未执行标的额为借款本金473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本院(2018)豫1303民初4976号民事判决为准]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8)豫1303民初4976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本院恢复强制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崔 炯
审 判 员 曹 伟
人民陪审员 秦广华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高豫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