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102民初2304号
原告:王春玲,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
原告:杨雨辰,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
法定代理人:王春玲(与原告系母子关系),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二原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浩,呼和浩特市“148”协调指挥中心法律服务三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粮贸易内蒙古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桥路23号。
法定代表人:胡同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笛,内蒙古典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淑清,住呼和浩特市
被告:莎娜赛,住呼和浩特市。
被告:孙琦,住呼和浩特市
被告:赵丽娟,住乌海市海南区巴音陶亥东街
被告:孙丽君,住兴安盟
被告:孙丽娟,住包头市被告莎娜赛、孙琦、赵丽娟、孙丽君、孙丽娟的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丽敏,住呼和浩特市
被告:孙丽敏,住呼和浩特市原告王春玲、杨雨辰与被告中粮贸易内蒙古有限公司、莎娜赛、孙琦、赵丽娟、孙丽君、孙丽娟、孙丽敏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王春玲、杨雨辰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上述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春玲、杨雨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春玲、杨雨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王春玲、杨雨辰负担。
审判员 赵 婧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毛卉彤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