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陕0628执441号 王某某、孙某某: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富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5日作出的(2018)陕0628民初6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孙某某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孙某某支付借款本金20000元及自2013年3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息1.5分计算的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自愿放弃其余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利息部分申请执行人只计算为5000元,本息共计25000元,被执行人孙某某在本院另案为申请执行人,执行到的案件款于2019年5月22日为本案支付25000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9)陕0628执441号案件已执行完毕,于2019年5月22日结案。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