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211民初5357号
原告:青岛新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长江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27816529X。法定代表人王增连,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统琦,男,1989年6月9日出生,系青岛新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童,北京市京师(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贺湘龙,男,住青岛市黄岛区。
原告青岛新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贺湘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
原告青岛新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新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立案后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青岛新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经本院审查,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新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新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董西军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董汉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