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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303执异108号

马荣连、武彩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2
公开日期
2019-05-30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马荣连;武彩霞;周海红;孙传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303执异108号异议人(利害关系人)马荣连,男,1965年07月22日生,汉族,住临淄区。申请执行人武彩霞,女,1976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张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泉,山东杨帆盛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周海红,女,1976年6月27日生,汉族,住张店区,与孙传刚系夫妻关系。被执行人孙传刚,男,1976年7月17日生,汉族,住张店区,与周海红系夫妻关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彩霞与被执行人周海红、孙传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利害关系人)马荣连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马荣连称,法院在执行武彩霞与被执行人周海红、孙传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查封了周海红名下、位于张店区××号房产、张店区××房产,我认为被执行人周海红、孙传刚已无其它财产,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执行局说首套房产按保全顺序、第二套平均分配,我认为法院应按债权数额的比例分配,该分配方案妨害了我的受偿权,为此,我特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按异议人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申请执行人武彩霞辩称,法院分配符合法律规定,应驳回异议人马荣连所提的执行异议。被执行人孙传刚、周海红辩称,法院依法处理该案件。

本院查明,2018年,武彩霞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对孙传刚、周海红提起诉讼。2018年5月30日,本院查封了周海红名下、位于张店区××号房产、张店区××房产。本院做出的(2018)张民初字第4087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孙传刚、周海红未按文书的规定履行法律义务,武彩霞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18)鲁0303执3801号。异议人马荣连认为被执行人周海红、孙传刚已无其它财产,法院应按债权数额的比例分配,法院原先分配方案妨害了他的受偿权,为此,特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按异议人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另查明,本院(2018)鲁0303执3801号执行案件并未制定分配方案。

本院认为,(2018)鲁0303执3801号执行案件并未制定分配方案,异议人马荣连要求按异议人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的范围,异议人所提的申请本院不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利害关系人)马荣连所提的执行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安 丽

人民陪审员 王 静

人民陪审员 刘 璇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安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