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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622执307号

杨东升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2
公开日期
2019-05-28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罚金
当事人
杨东升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622执307号

被执行人:杨东升,男,出生于1997年12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本院作出的(2018)川1622刑初11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因被执行人杨东升未按判决书履行财产刑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杨东升缴纳罚金3000元。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询被执行人杨东升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已将被执行人杨东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恢复原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洪林

审判员  姚 林

审判员  詹金波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