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622执307号
被执行人:杨东升,男,出生于1997年12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本院作出的(2018)川1622刑初11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因被执行人杨东升未按判决书履行财产刑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杨东升缴纳罚金3000元。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询被执行人杨东升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已将被执行人杨东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恢复原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洪林
审判员 姚 林
审判员 詹金波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