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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822执820号之一

张祥铁与张祥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2
公开日期
2019-05-24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博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张祥铁;张祥洋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822执820号之一申请人张祥铁,住所地博爱县贵屯村。被执行人张祥洋,博爱县贵屯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博爱县人民法院(2017)豫0822民初639号判决书,但被执行人张祥洋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祥洋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760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闫自强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葛琳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