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822执820号之一申请人张祥铁,住所地博爱县贵屯村。被执行人张祥洋,博爱县贵屯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博爱县人民法院(2017)豫0822民初639号判决书,但被执行人张祥洋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祥洋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760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闫自强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葛琳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