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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481民初1802号

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聂朝、杨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2
公开日期
2019-05-29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聂朝;杨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481民初1802号

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临西县太行路南侧太行明珠****,统一社会信用机构码:911300005619733208。

法定代表人:李晓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宇、张艳超,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聂朝,男,198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

被告:杨强,女,198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 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聂朝、杨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

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基于与聂朝、杨强已达成和解协议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饶德松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卢皛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