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481民初1802号
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临西县太行路南侧太行明珠****,统一社会信用机构码:911300005619733208。
法定代表人:李晓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宇、张艳超,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聂朝,男,198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
被告:杨强,女,198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 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聂朝、杨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
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基于与聂朝、杨强已达成和解协议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饶德松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卢皛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