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402执4293号
申请执行人:林保汉,男,汉族,1936年5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斗门区。
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1206号5层5008、5010室、1208、1210、1214、1216、12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76945239B。
负责人:唐劲松,副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保汉与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403民初2665号民事判决、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4民终70号民事判决均已发生法律效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人林保汉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林保汉向本院提交书面的撤回申请,请求法院准许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粤0402执429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异议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梁庆盛
审判员 孙伯华
审判员 朱 炼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劳慧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