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822财保22号
申请人:杨守丰,男,生于1962年4月23日,汉族,住沙洋县高阳镇高阳村****。公民身份号码4208001962********。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中山,沙洋县曾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
申请人:湖北友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沙洋县平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227446474999。
法定代表人:谢奇洲。 申请人杨守丰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北友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沙洋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工程款77000元予以扣留,期限为一年。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以责任限额8万元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4年10月10日,被申请人与沙洋县国土资源局(现更名为沙洋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沙洋县曾集镇2013年度高标准基本农田土地整治项目的工程施工合同。申请人为被申请人进行推土工程。后经结算,被申请人尚欠申请人工程款7万元。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扣留被申请人湖北友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沙洋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工程款770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790元,由申请人杨守丰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郭文娟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李霞
书记员朱俊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