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陕1023行审23号
申请人:商南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商南县XX路)。
法定代表人:汪某某,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苏某某,系该局法制股股长。
被
申请人:商洛市德功茶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功茶业公司),住所:商洛市商州区时尚芭莎屋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00050436371Y。
法定代表人:袁益友,男,汉族,生于1986年XX月XX日,现任德功茶业公司总经理,家庭住址,商洛市商州区XX路商洛市人事局家属院;经常居住地,商南县XX镇XX村XX组,身份证号码:411XXXXXXXXXXXXXXX。申请人商南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德功茶业公司未经批准占地建茶场储存库房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商南县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9月5日对德功茶业公司未经批准占地建茶场储存库房一案立案调查。经查,德功茶业公司未经批准于2017年3月在商南县XX镇XX村XX组XX沟境内占地建茶场储存库房,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商南县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于2018年10月29日作出了商国土监字〔2018〕9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处罚如下:责令被申请人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560.8平方米土地上的全部建筑物228.9平方米,退出非法占用的560.8平方米土地,恢复土地原种植条件;对非法占用的560.8平方米土地,按每平方米10元标准,处罚款共计人民币5608.0元。被处罚人德功茶业公司收到该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动履行。在商南县国土资源局送达履行义务催告书后仍未履行处罚决定内容。商南县国土资源局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德功茶业公司未经批准占地建茶场储存库房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申请人对德功茶业公司作出的商国土监字〔2018〕9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商南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商国土监字〔2018〕94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商南县国土资源局或商南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璩海涛
审 判 员 赵建华
审 判 员 程 静
二O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陶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