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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623执81号

张建平与刘小东,刘彦平,刘彦红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2
公开日期
2019-05-29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建平;刘小东;刘彦平;刘彦红;路晓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623执81号 申请执行人张建平,男,1969年6月5日生,汉族,住子长县,居民。 被执行人刘小东,男,1971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子长县,居民。 被执行人刘彦红,女,1971年9月20日生,汉族,住子长县,系刘小东之妻,居民。 被执行人路晓伟,男,1973年5月3日生,汉族,住子长县,村民。 被执行人刘彦平,女,1977年8月16日生,汉族,住子长县,居民。 申请执行人张建平与被执行人刘小东、刘彦红、路晓伟、刘彦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3民初6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付借款本金7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15年9月2日起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为2%);逾期则承担迟延履行期间双倍的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50元,公告费800元,执行费950元。在执行中,因申请执行人张建平涉嫌刑事犯罪被子长县公安局于2019年4月29日逮捕,现等待侦查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中止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9)陕0623民初81号案件的执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南 有 强

审 判 员 张 宏 明

审 判 员 常 颖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闫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