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422执479号
申请执行人:贺某1,男,195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叶县。。
被执行人:贺某2,男,1978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叶县。。本院在执行贺某1与贺某2赡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贺某1于2019年3月15日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豫0422执479号案件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佩佩
审判员 银 铃
审判员 陈兆丰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昆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