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406民初658号
原告:衡阳市汇方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雁峰区环城南路**。
法定代表人:谢恒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茂松,湖南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奥莎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黄花镇黄龙新村湖南奥莎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办公科研楼201/div>
法定代表人:李汉军。 原告衡阳市汇方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奥莎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衡阳市汇方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衡阳市汇方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阳市汇方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衡阳市汇方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高星宏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海清
书 记 员 贺 萍 责任校对人:张 海 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