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822执289号申请执行人吴备备,男,1989年3月27日,汉族。被执行人魏学友,男,1978年1月3日,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吴备备与被执行人魏学友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魏学友未能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魏学友有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魏学友的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吕泽良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葛琳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