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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822执289号

申请人吴备备与被执行人魏学友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2
公开日期
2019-05-24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博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吴备备;魏学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822执289号申请执行人吴备备,男,1989年3月27日,汉族。被执行人魏学友,男,1978年1月3日,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吴备备与被执行人魏学友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魏学友未能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魏学友有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魏学友的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吕泽良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葛琳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