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113民初2633号
原告:张某1,住九台市。
被告:张某2,住九台市。
被告:张某3,住九台市。
被告:张某4,住九台市。
被告:张某5,住九台市。张某1与张某2、张某3、张某4、张某5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
原告张某1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张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张某1承担。
审判员 沈振宇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黄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