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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113民初2633号

张某1与张某2、张某3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2
公开日期
2019-05-29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赡养费纠纷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张某5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113民初2633号

原告:张某1,住九台市。

被告:张某2,住九台市。

被告:张某3,住九台市。

被告:张某4,住九台市。

被告:张某5,住九台市。张某1与张某2、张某3、张某4、张某5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

原告张某1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张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张某1承担。

审判员  沈振宇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黄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