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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902民初2522号

彭军与张修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2
公开日期
2019-05-23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彭军;张修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902民初2522号

原告:彭军,男,汉族,陕西省安康市人,住汉阴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被告:张修山,男,汉族,江苏省徐州市人,住沛县,身份证号码:320XXXXXXXXXXXXXXX 原告彭军与被告张修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5月17日以双方私下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军承担。

审 判 员  陈扬杰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张 僚

书 记 员  毛 芋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