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3民辖47号
原告:沛县全家福大酒店,住所地江苏省沛县正阳路东侧人民会堂**东南侧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韩雪娥,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绍龙,江苏金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沛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沛县沛城镇东风路**。
法定代表人:高福君,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沛县全家福大酒店与被告沛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沛县全家福大酒店诉称,原告位于沛县人民会堂一楼(底层东南侧门面房),二楼以上属于被告所有。自2017年7月以来,人民会堂屋顶防水层大面积老化、损毁坍塌,雨季雨水直接渗漏至店内,最深处积水高达三四十厘米。因被告未对顶层防水层进行修复,致使店内三间包间内的吊顶及花饰被雨水冲塌,多个包间内的高档房间门及室内餐桌凳椅也因雨水渗漏受潮明显变形和损毁,软包墙面也因受潮严重开裂,室内电线常因短路出现烧毁现象。经查,店内漏水点多达48处,导致酒店营业额直线下降,损失严重,原、被告协商无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2018年3月至9月利润损失7万元;2、被告赔偿原告店内因漏雨造成的维修费用6万元;3、被告按照每月5万元支付原告从2018年10月10日至房屋漏雨修复为止的损失。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沛县全家福大酒店的法定代表人韩雪娥与该院民一庭副庭长代苗系姨甥关系,且代苗与该酒店实际经营者韩雪芹系婆媳关系,又因被告沛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涉及沛县人民政府,该院对本案不便行使管辖权。
本院认为,因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及实际经营者与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代苗均系亲属关系,为避免产生合理怀疑,确保裁判公正,本案宜由其他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刘树华
审判员 姚 迪
审判员 张 雷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郭春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