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赣0112执763号之一

何运文、胡国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2
公开日期
2019-05-29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何运文;胡国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112执7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何运文,男,1990年3月15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被执行人:胡国平,男,1982年8月2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作出的(2018)赣0112民初34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胡国平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何运文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何运文与被执行人胡国平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2019)赣0112执76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涂国辉

审 判 员  宋江雄

人民陪审员  蔡万根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海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