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206执15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鹭江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海后路32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85498818XN。
负责人:;林仙雄。
委托代理人:阙嫄羚,该公司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芳伟,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厦门荣鑫行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外贸大厦**之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378765171。
法定代表人:何少荣。
被执行人:何少荣,男,197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
被执行人:厦门维信投资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外贸大厦**之一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85268842F。
法定代表人:何少荣。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鹭江支行与被执行人厦门荣鑫行化工有限公司、厦门维信投资有限公司、何少荣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强制执行,故本院依法终结(2019)闽0206执1503号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闽0206执150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欧 海
审判员 陈仁进
审判员 江向洋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光煜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和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