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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502执451号

平潭综合实验区维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雷承诚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2
公开日期
2019-05-29
所属地区
贵州省毕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平潭综合实验区维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雷承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0502执451号

申请执行人:平潭综合实验区维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潭综合实验区金井湾片区台湾创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8MA2Y06K80G。

申请执行人:雷承诚,男,1988年7月15日出生,白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7)黔0502民初761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平潭综合实验区维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雷承诚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查明,本院(2017)黔0502民初4815号民事裁定书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雷承诚位于毕节市七星关区××办事处××村××园一期24栋-1-3层032房屋,现本院(2018)黔0502执137号案对上述房屋进行处置,现进入评估、拍卖阶段。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待拍卖成交后,参与在(2018)黔0502执137号执行案件中对该房屋评估财产价值的分配。经研究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是其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9)黔0502执45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延华

审判员  刘维华

审判员  高 媛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 凯 来源: